主頁 » 衛生與保育 » 託藥措施
  1. 護理及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。
  2. 護理及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,應確實核對藥品、藥袋之記載,並依所載方式用藥。
  3. 幼兒於在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(擦)藥者,請家長於送幼兒入園時,填寫託藥登記表。家長未填具者園方不予餵藥,登記不清楚時,園方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,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。
  4. 請家長帶當日劑量,藥物包裝請註明幼兒姓名。
  5. 為維護幼兒用藥安全,園方僅協助餵藥,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,請家長事先請示醫師並明確轉告園方協助注意。